问题 | 盗窃脏物找不到怎样量刑 |
释义 | 盗窃脏物找不到,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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