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联建合同的效力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联建合同效力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如果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权是出让取得的,在土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合同即生效;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则签订的联建合同须经政府批准,办理联建审批手续,并由投资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否则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