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增加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其中明确规定,失信人不能享受的有: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允许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失信人员能坐动车吗 失信被执行人能坐动车,但是席别等级有限制,只能坐动车二等座或无座,一等座及以上等级座位不能坐。另外,为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失信人还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出入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端娱乐性场所,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购买高额保险理财产品,不能购买不动产或新建高档房屋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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