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却享受了相关优惠,事后如果被纳税机关调查出来了的话,该优惠也会被取消掉的。更多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处理的内容,欢迎华律网网站咨询了解,找专业的律师为你详细讲解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