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审判决的种类: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撤销判决分为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4、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