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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对集中审理原则的悖反
释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各种审判程序的期限,关于庭审程序的规定也蕴涵有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但并未明确规定集中审理原则,更没有具体切实的制度予以保障。实践中,人们并未充分认识到集中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违反该原则的现象则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严重妨碍了合议庭应有功能的发挥。违反集中审理原则的司法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审判庭交叉审理数个案件的现象突出地存在着。由于法院案件增多,法官少(尤其是办案的法官少),一些案件因故中止审理或延期审理后,合议庭成员参与其他案件的审理的现象,并不少见。
    2.更换法官、人民陪审员随意性大,而且合议庭中审判长、承办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陪坐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致使合议庭流于形式。实践中,更换法官、人民陪审员没有法定的程序可资遵循,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此外,尽管法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议庭成员对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但每个法官都有自己承办的案件,往往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倾注更多的精力,其他法官承办的案件开庭时,只是帮忙陪坐,更有甚者,有的法官在陪坐时阅读自己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对法庭审理心不在焉,甚至迟到、早退,法庭审判很不严肃;审理结束评议案件时,多是随声附和审判长的意见。而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时,陪坐不陪审的现象同样存在,以致于人民陪审制名存实亡。所有这些,必然导致合议庭流于形式,名不副实。
    3.延期审理的情形较多地存在着,[vii]而且延期之后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再行开庭,既无更新审判的立法规定,更无更新审判的司法实践。法官、人民陪审员更换之后,也没有更新审判的立法要求以及司法实践。
    4.在一些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缺乏集中性。由于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的大量存在以及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出庭等方面的原因,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有时不能集中进行,破坏了法庭审理的集中性。
    5.法庭当庭宣判率较低,违反速决原则。实践中,当庭宣判率不高,有违速审速决原则,而定期宣判的大量存在给裁判的公正性蒙上了阴影:一方面,合议庭在庭审结束进行评议后即应作出结论,否则可能因时间的流逝而产生记忆的模糊影响裁判的正确作出;另方面,法庭迟迟不宣判,亦为法外因素的干扰提供了活动的空间。不仅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社会公众亦必产生疑问,从而不可避免会出现对于司法的信任危机,重则动摇司法制度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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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