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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登记规则
释义
    《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18日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一、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二、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的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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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