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如何的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第二十一条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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