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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如何的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第二十一条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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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