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房屋租赁居间以及房屋租赁居间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何谓房屋租赁居间以及房屋租赁居间有哪些特点? 所谓房屋租赁居间,是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以居间人的身份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整个活动过程。房屋租赁居间包括房屋出租居间和房屋承租居间。前者出租人是委托人,由出租人支付报酬;后者承租人是委托人,由承租人支付报酬。房屋租赁居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居间人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只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具体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因此,居间人没有代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果房地产经纪人代理委托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时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就不是居间人,而是代理人的身份了。 (2)居间人介入房屋租赁活动的程度较浅 房屋租赁居间人介入双方租赁活动的程度较浅,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所起的作用仅是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作用,其服务内容较为简单,参与双方租赁过程的时间也比较短。 (3)房屋租赁居间是一种有偿的商业服务行为 房屋租赁居间是一种有偿的商业服务。只要经纪人完成了约定的居间活动,促使租赁双方成交,经纪人就有权收取佣金。 (4)房屋租赁居间业务的专业性较强 房屋租赁居间活动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税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税务知识;对当地社区环境、经济条件熟悉,能掌握市场行情;消息灵通,反应灵敏,判断力强;信誉良好,诚实可靠,按职业道德准则办事。 一、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支付有什么区别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居间合同和航迹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合同)中,居间人(中介方)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终合同需要委托人和相对人签订,所有权利义务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只是收取居间费用;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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