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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法有哪些?
释义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设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由法律规定,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则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外的其他措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提供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规范了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混乱局面。
    法律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哪些
    1、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法的内容有哪些
    1、《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前,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甚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改变了行政强制设定“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
    结语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并明确了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原则和规则,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提供了统一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该法的出台消除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混乱,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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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13: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