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庭教育促进法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民法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法律规定,完善教育制度,落实教育方针,注重家庭教育以及家风建设,从而推动民风以及社风建设。 规划好从家庭教育到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全生命教育周期的法律制度安排,明确家庭教育法律内涵的界定,突出家庭教育这个重点。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所区别,又密不可分。如何在实践中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确保未成年人实现“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在应试教育的压制下,家庭、学校教育几乎清一色地重才智而轻德育,以至于无数人感慨当今的青少年是垮掉的一代,是不堪重任的一代。 而德与才的孰重孰轻,坊间一度流传着这样几句话:有德有才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如果追溯,早在北宋时期司马光就曾给出了最为精辟的论断: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自古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