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保全人原则上应当在保全实施前提出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申请。 (二)网络执行查控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供完毕,补充提交线索的,待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实施。 (三)网络查控中,如出现 3 个以上财产证据或线索与财产的实际状况不符的,待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实施。 (四)申请保全人提出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申请,由保全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审请表(见附件),提请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或查询到的财产不具有保全价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