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退伍士兵注册公司免税政策 |
| 释义 | 退役军人开公司免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若是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则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以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注意: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有下列几层面的政策优惠: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业个体经营者(除建筑行业、服务业及其广告行业、桑拿浴、保健按摩、网咖、森林氧吧外)的,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3年免税增值税、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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