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用发票作废步骤如下: (1)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 (2)选择“发票种类”,点击查询,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击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3)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弹出作废确认的对话框; (4)点击是作废成功后会弹出“本张发票已正常作废”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