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级伤残是指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困难。判定为三级伤残的职工:一般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达到护理等级的还要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什么情形可列为三等乙级残废 1、语言障碍不清者; 2、听觉有重大障碍者; 3、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折断,或其他一指以上折断者; 4、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者; 5、关节筋肉因伤伸缩不便者; 6、伤愈后精神有障碍者; 7、其他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