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结婚报告需要介绍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恋爱过程,有些部队需要在恋爱报告中注明对象的政治情况,居民身份证与常驻户口本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本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女方军婚报告分3部分:1、是女方本人所写的基本情况,其中有家庭成员(含3代直系亲属)名单及政治情况;2、是由当地社区或村委签署意见,并证明盖章;3、乡镇或街道签署意见,并证明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