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对应聘人员跳槽频率限制是否合理? |
释义 | 一、公司对应聘人员跳槽频率限制是否合理? 不合理。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以跳槽次数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涉嫌歧视,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二、劳动者仲裁找律师的优势? 在仲裁时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仲裁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仲裁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2、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仲裁,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3、律师接受聘请仲裁以后,应当出庭参加仲裁,参加庭审调查和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 三、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规定,针对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劳动监察和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2、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在招聘时限定跳槽次数属于对劳动者的区别对待,涉嫌就业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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