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口供只不过是刑事案件的八类证据中的其中一种,只要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嫌疑人没有,同样可以认定刑事犯罪和判处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的口供是判决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被告口供前后不一(也就是翻供),不会影响法官判案,法院会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其它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于翻供的可能性,有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行,也有被告当初隐瞒真相的可能行,还有被告没有悔罪表现等可能性。法官会针对不同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考虑。 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