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可以由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经相关机构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若争议,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如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分析 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可以由老人的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经老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如果对于监护人谁担任有争议的,可以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拓展延伸 提供实用的失能老人监护人支持和资源 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得到实用的支持和资源。首先,他们可以寻求社区中的专业机构和组织,如社会福利部门或老年关怀中心,以获取专业的咨询和建议。此外,监护人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学习如何照顾失能老人的技巧和知识。同时,他们可以利用现代科技,如智能健康监测设备和移动应用程序,来监测和管理失能老人的健康状况。此外,社交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监护人可以加入支持组织或参与社区活动,与其他监护人分享经验和互相支持。最后,监护人还可以探索各种资源,如护理服务、康复设施和社交活动,以提供失能老人全面的照顾和支持。 结语 为失能老人提供合适的监护人至关重要。监护人可以是家庭成员,也可以是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如果存在争议,相关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需要获取专业支持和资源。社区机构、培训课程和现代科技都可提供实用的帮助。此外,社交支持和资源探索也是重要的。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失能老人提供全面的照顾和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