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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委委员的选拔过程
释义
    党工委委员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如出现缺额,可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进行补选。缺额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其他委员应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法律分析
    党工委委员都是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缺额,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如果缺额的是书记、副书记、委员,可以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应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后,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拓展延伸
    县委委员的选拔程序与条件
    县委委员的选拔程序与条件是指在县级党委内进行委员选拔的一系列流程和要求。一般来说,选拔程序包括提名、考察、评议、决定等环节。首先,根据党内选拔的原则,通过提名环节确定候选人名单。然后,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考察,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经历、政治表现等方面的评估。接下来,进行评议环节,组织相关人员对候选人进行讨论和评价,以确定是否适合担任县委委员职务。最后,根据评议结果,由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决定,决定是否任命候选人为县委委员。选拔条件一般包括党龄、政治立场、工作经验、组织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选拔出的县委委员具备良好的党性和执政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
    结语
    党工委委员的产生是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选举的。当基层组织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可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对于缺额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果是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需先经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县委委员的选拔程序与条件包括提名、考察、评议和决定等环节,以确保选拔出具备良好党性和执政能力的人员担任职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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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