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削价行为 |
释义 |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擒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的不正当削价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法》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解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削价销售行为,则仅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还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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