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游乐场孩子间碰撞,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侵权后果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孩子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孩子一般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致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责任; 3、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即此处的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