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义务:(一)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对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的要求(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的要求(四)对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五)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六)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卫生的要求(七)对食品贮存、运输的要求(八)对直接入口的食品包装的要求(九)对洗涤剂、消毒剂的安全要求(十)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与操作卫生的要求(十一)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报告义务(十三)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