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人没有父母,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来抚养未成年人: 其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二、未成年人的兄、姐; 其三、其他自愿抚养未成年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