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法具有公法属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主权,因而对于涉外刑事案件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只要犯罪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可适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涉外案件按照我国法律办理,有国际约定的按照国际约定,但声明保留的除外。外国犯罪嫌疑人享有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三条 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 第五条 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 第六条 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