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在产业经济、商品贸易等领域,开始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称为“两高一资”,将具有这3种特点的行业称为“两高一资”行业,生产过程中具有这3种特点的产品称为“两高一资”产品。中国对“两高一资”行业有了明确的规定,限制或禁止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性外资项目准入,而对于能够缓解中国“两高一资”发展的,比如发展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则明确鼓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