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