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新要求,提出宿州市深度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具体策略和空间安排。 2.落实区域交通设施 落实《皖北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建设宿州机场、合肥-新沂高铁、淮宿蚌城际铁路、徐宿蚌高速公路、徐淮阜高速公路等;按照四级航道标准实施浍河、新汴河航道升级整治工程;重点建设一级公路G206等,完善干线公路网络。 3.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 深化采煤沉陷区管制要求,加强城市生态修复,增加采煤沉陷区湿地生态保育内容;完善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要求;补充土壤环境管制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明确水源地保护范围。 4.明确城市绿色生态本底 结合城市新汴河、沱河等城市生态廊道,划定城市绿带,拓展生态空间;构建“三环链城、四带穿城、五苑抱城、百园融城”城市公园体系,满足市民就近休闲游憩需求;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细化大运河文化遗产空间范围。 5.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保障客运站、中小学、污水处理厂、棚户区改造、火车站改造等民生工程落地,围绕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居住、产业、市政等相关用地布局,相应调整中心城区部分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 6.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新建钱营孜电厂,扩建华电宿州电厂;完善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抗震规划。 7.优化城市规划区空间布局 优化城市规划区用地布局,将部分产业用地由城市规划区西部调整到东部,相应调整桃园镇、朱仙庄镇、灰古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市规划区范围,结合采煤沉陷区分布、村镇行政界限、主要交通干线及重要交通设施细化城市规划区范围界限,城市规划区面积由942平方公里调整为786平方公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