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包销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出卖人将自己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给包销人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报销人与买受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 商品房包销中的法律关系: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以及包销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该内容由 郝恺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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