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于六级伤残。 根据伤残鉴定等级划分: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3 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