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这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这需要判断这笔贷款是否得到了您的同意,以及这笔贷款的用途。首先,虽然您没有对这笔贷款签字,您是否事后对该贷款行为进行了追认?换句话说就是虽然您丈夫贷款时您未签字,但是贷款贷出来后,您是否表示了认同?其二,如果您始终均未表示认同,还需要查看该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即使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个也叫做家事代理权。所以我们还需要详细了解该笔款项的实际用途。 除了以上的要点以外,我们还需要确认您和爱人之间是否存在财产协议,如果财产协议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那么约定是优先的。 所以,为了更为准确地帮助到您,我们还需要更加详细地了解您的情况,帮您排忧解难。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