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的行政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资格(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4、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为、居委会)。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 为了更准确地认识行政主体,我们需要了解他的特征。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可以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这是行政主体的首要特征,也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前提条件。另外,从性质上而言,行政主体的职权是行政职权,而非立法权与司法权。凡是不能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均不得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意味着行政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正是其拥有行政权能的具体体现。 3、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行政主体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明确行政主体概念最主要的法律意义所在。 由此可以看出,要想成为行政主体,三要素必须同时齐备:“权”、“名”、“责”相统一。其中,“责”是最关键的要素。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主体按权力来源划分:具有权限的行政主体,即区域行政主体,主要分配给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实体,是公共公共实体,主要分配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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