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由什么构成 |
释义 |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毁灭证据罪的 1、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2、毁灭证据罪属于危险犯。 毁灭证据罪不要求产生已经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从理论上说,毁灭证据罪也可能存在未遂形态。但是,由于毁灭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很难认定为情节严重。 3、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这一解释在旧《刑法》中是合理的。新《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 三、毁灭证据罪的行为有哪些?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必须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换言之,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2、当行为人与其他人均为案件当事人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明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观上专门(或者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伪造证据,则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应认定毁灭、伪造其他当事人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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