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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公司形式包括哪些
释义
    变更公司形式如下:
    1、公司名称变更,主要包括公司字号的变更和公司行业类型的变更两种;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股东担任,也可以聘请股东以外的人担任,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3、公司住所(注册地址)变更。主要包括:同行政区划内变更和跨行政区划变更;
    4、公司类型变更。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公司形式变更的一般情形如下:
    (1)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之间的形式变更。
    一方面,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这又分两种情况:其一,无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一部分股东转为有限责任股东,或另加入有限责任股东而变为两合公司;其二,无限公司股东经变动而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加入有限责任新股东继续经营而变为两合公司。
    另一方面,两合公司变为无限公司。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出,无限责任股东在两人以上,并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其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变更,其首要条件是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此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变更时发行的股份总额既不得超过该公司现存净额资产额,也不得借机抽逃资金;要公允评估资产;增资募股应当依法进行: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
    (3)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国家不允许这种方式的公司变更,即使允许这种变更的国家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这种变更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过程中进行;有的规定,发行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公司债清偿完毕后才能实行变更,我国《证券法》第87条规定,公司收购完成后,被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其可变更的公司形式之一显然是有限责任公司。
    (4)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人合性的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或者人合性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变为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德国《公司形式变更法》第1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或者矿业联合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民事合伙,或者以将财产不经清算转让给一名股份公司股东的方式变更。由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已基本绝迹,这种类型的公司变更在实践中已极少见到。
    (5)非公司企业变更为公司。我国《公司法》第7、21等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要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有企业普遍具有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在财产制度、责任制度、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公司制度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造,比如,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建时,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制度。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如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具有法人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产权关系相当复杂,更需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产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灵活合理地进行公司制改造。如各种类型的联营企业,具备公司法人条件的,可以改造为公司;合伙型的,可以规范为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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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