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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经济特区是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设立海南省和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26日,中共海南省委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挂牌。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紧接着又批转了《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海南建省并成为继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建立后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八八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1987年,全国经济建设和改革都取得了很大成绩,生产、建设、流通和外贸的情况比预料要好,经济体制改革有较大进展,整个经济形势是好的。根据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1988年经济工作总的方针是:经济要进一步稳定,改革要进一步深入。经济体制改革,要从这一全局出发,立足于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亟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把经济体制改革同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地深入进行。主要任务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为重点;同时,改革计划、投资、物资、外贸、金融、财税体制和住房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和物价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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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