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法律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