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是什么形式的合同 |
释义 |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一、承揽人有哪些权利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时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称为转承揽。在转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定作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承揽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反之,第三人的支付报酬请求权等,亦不得直接向定作人主张。 所谓次承揽合同,简称次承揽,也叫再承揽,是指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自己为定作人,让他人承揽原应由自己所承揽工作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次承揽类似于租赁合同的转租、承包合同的转包行为。相对于次承揽合同而言,承揽人与定作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叫做原承揽合同。原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转包给他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和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但并不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行决定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就形成了次承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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