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和工业经济基地,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保障和科学合理利用流域内的水资源,相关规划和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规定。具体来说,如果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必须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这一规定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等相关规定。水法强调,实行水资源综合管理,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流域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和流域分区管理要求,对各类型用水单位和流域内的不同水资源管理区域划定的水资源利用指标,分别制定约束性规定,并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