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安行业税收法律法规(关于对建安企业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几点分析) |
释义 | 1.关于对建安企业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几点分析 现实工作中,建安施工企业已逐渐成为了税务机关征管检查的重点行业。 鉴于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独特特点,加之税收与会计制度规定又存在差异。常常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财会人员各持己见,并造成了以预收账款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工程项目不完工结算就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等错误做法。 这样下去,不但会使企业迟缴或早缴税款,而且造成了税务机关不依法收税的后果。一、税法关于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在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中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总的来说,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而不考虑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尤其是不考虑会计制度中的"稳健性"原则。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收到了预收帐款且提供相应劳务已经完成,即使企业没有进行结算,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也应当作为收入实现计算营业税;如果相关劳务没有提供,则不可以以预收帐款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二、税法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规定同样是没有考虑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不考虑会计制度中的"稳健性"原则。 但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地估计,且符合收入准则确认条件时,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是一致的。同时,对于不跨年度的工程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也是一致的。 三、关于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规定除了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四个必备条件外,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还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应区别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综上所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强调的是工程价款结算,即只要结算,企业就应做应收帐款处理,也就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而不考虑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而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必需要考虑收入的确认条件,且完工百分比法只适用于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则强调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且没有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限制。 同时也不考虑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及是否进行了工程结算。下面举例说明。 2.关于对建安企业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几点分析 现实工作中,建安施工企业已逐渐成为了税务机关征管检查的重点行业。鉴于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独特特点,加之税收与会计制度规定又存在差异。常常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财会人员各持己见,并造成了以预收账款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工程项目不完工结算就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等错误做法。这样下去,不但会使企业迟缴或早缴税款,而且造成了税务机关不依法收税的后果。 一、税法关于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在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中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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