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中应避免采纳的结论 |
释义 | 司法鉴定结论的采纳需满足以下条件:鉴定机构或人员具备资格、程序合法、依据充足,且经过质证认定可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专门知识人员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中的结论排除原则 司法鉴定中的结论排除原则是指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排除一些不可靠或不合理的结论。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司法公正。根据该原则,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避免采纳那些缺乏科学依据、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专业标准的结论。通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排除那些可能产生误导或错误判断的结论,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司法鉴定中的结论排除原则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司法鉴定结论排除原则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指导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旨在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该原则,鉴定人员应避免采纳缺乏科学依据、证据不足或不符合专业标准的结论。通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排除可能产生误导或错误判断的结论,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这一原则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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