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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是否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释义
    对于一般的虚假广告,法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来说,他们所能掌握的广告信息只能是部分的,而且这些信息也主要是由广告主提供的。面对大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每个广告中都逐一甄别,保证内容真实,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只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形式上的广告审查义务,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经严格履行法律要求,认真审核各种证明材料,并不知晓广告虚假,此时还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消费者只要举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审查义务就可以证明其存在过错。
    发布广告是不是为要约
    发布的广告一般不是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则构成要约。
    发布广告是否为要约
    发布的广告如果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广告的发布人是属于要约人,消费者为受要约人。要约成立的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广告发布合同与广告代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广告发布合同与广告代理合同的区别是:合同主体不同。广告发布合同的当事人是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广告代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合同与广告代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广告代理合同与广告发布合同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签定的主体不同:1、广告代理合同是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于广告发布者之间就广告代理业务签定的合同;2、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发布者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之间就广告发布业务签定的合同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发布商业广告短信的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该合同应属无效。另外,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电子信息发布规定,故意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垃圾短信,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该内容由 何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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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6: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