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产生的社会条件 |
释义 | 国际私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为: 1、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2、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3、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数量众多,既有多边的,也有双边的,既有综合的,也有专门性质的,既有普遍的,也有区域性的,根据条约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 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综上所述,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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