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制定或者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本人名义代为诉讼活动的制度。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如果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授权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没有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