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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释义
    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夜间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小时,并不是长期有效;
    2、两次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24小时。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指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同一开发项目的不同施工企业应由项目业主协调统一进行连续施工作业。
    对同一区县组团式开发项目或邻近的几个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一审批。
    对涉及多个区县的同一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分别到所涉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此类夜间施工手续时,应当统一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对属地性质不明或所涉区县施工体量较小的,涉及区县可自行协商确定管辖权。商议未果的,由市环保局指定施工体量较大的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被指定管辖的区县环保部门除履行夜间施工审批职责外,还应履行日常监察、信访投诉处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管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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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