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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释义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二、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以上就是网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内容。在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还比较不完善,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什么这方面的疑惑,建议您可以咨询律师,我们网平台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您可以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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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