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杨雪鸥二审为什么改判 |
释义 | 因为杨雪鸥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总计43338.5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考虑,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杨雪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4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杨雪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减刑5个月。 肇事事件 2013年1月27日晚,在西城区华远北街附近,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发生纠纷,28岁的杨雪鸥驾驶牧马人越野车强行离开,致停车管理员摔倒身亡。29日,杨雪鸥逃逸至辽宁,被警方抓获并刑拘。因事发后连夜开车将女儿送往东北,杨松_涉嫌包庇也被刑拘。 事发24小时后,微博对其转发量超过百万,各大门户网站也均在首页醒目位置对其进行了报道,属于社会高度关注刑事案件。 庭审中,被害人家属提出了总计88万余元的索赔。杨雪鸥虽然承认事发过程中的各项事实,但表示“没有杀人故意”,她的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雪鸥主观上有杀人、伤害的故意,本案系过失犯罪”。但二中院综合各项证据后认定,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能够观察到被害人为追要停车费而拽车门随车奔跑的情况,其仍急加速行驶将被害人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而且事故发生后,杨雪鸥没有救助,驾车逃离,她在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此她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由于杨雪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她的父亲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杨雪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父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杨雪鸥赔偿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总计43338.5元。 宣判后,杨雪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1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杨雪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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