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周边200米经营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和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和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 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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