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要履行的监护职责都有哪些?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以上是关于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谁担任监护人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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