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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释义
    1、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唯一而明确。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3、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4、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明确是一裁终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有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的,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
    涉外离婚协议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2、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6、对生活困难xx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xx方协助的义务;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10、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见海上保险)②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即经陆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于各国车站之间的货物保险③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即经空中用飞机运输于各国机场之间的货物保险④邮包保险,即经邮局用邮包递运于各国之间的货物保险;⑤联运保险,即经海、陆、空两种以上不同主要运输工具联合运输于国际各地间的货物保险。
    国际私法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
    有两种,即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又称冲突法调整,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又称实体法调整,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在解决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有统一实体规范时,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这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法律适用而言,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流程怎么走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流程主要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发盘,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及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愿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是一种肯定的表示。
    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什么样的区别
    一、什么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二、涉外仲裁的特点(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三、什么是国内仲裁?国内仲裁是指一国的仲裁机构对本国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并且在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显著的国内性。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仲裁总占主导地位。四、国内仲裁的特点(1)仲裁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国当事人;(2)仲裁所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是国内纠纷,不具有涉外的因素;(3)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通常不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当然现在有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仲裁国内民商事纠纷。五、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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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8: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