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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抚养费和生活费有什么区别
释义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
    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给子女的费用。
    离婚补偿费和抚养费的主体不同,离婚补偿费是夫妻之间的补偿;抚养费是父母给付给子女的。
    一、抚养费不给能起诉吗?
    抚养费不给能起诉。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分居期间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吗?
    夫妻分居期间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和父母是否离婚无关。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三、离婚补偿请求权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
    关于离婚补偿问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补偿?比如夫妻一方辅助另一方读研、考博,出国深造,并单独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重担,但另一方学成后提出离婚,此时夫妻共同财产已所剩无几,付出较多义务一方请求补偿时法院应如何支持?因此,在一些复杂的离婚案件中如何使用补偿规定,在实践中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俄罗斯就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还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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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17:40